《山东理工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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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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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文件精神,开展协同创新,传承齐文化,推进山东文化强省和淄博文化名城建设,依据各协同单位共同签署的 《齐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框架协议》,齐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齐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山东省教育厅指导下,以山东理工大学为牵头单位,由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日本早稻田大学、韩国济州大学、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红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作为协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三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深入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系列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意见》(鲁财教〔2013〕3号)文件精神,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围绕“齐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主题开展协同创新,展开深层次的前瞻性及应用性研究,不断取得国内领先、国际前沿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突破,发挥齐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山东文化强省建设、淄博文化名城建设和齐文化传承创新提供理论依据与人才支撑,为增强山东文化整体实力、打造山东文化发展新模式及文化传承与示范区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中心将通过强强联合与优势互补,打造齐文化传承创新与示范区建设领域的国内一流的社科研究和人才培养平台。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开展齐文化传承创新与示范区建设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开展与课题相关领域、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
  (三)开展科研团队建设及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的培养。
  (四)开展研究生相关课程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五)开展齐文化传承创新与示范区建设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合作举办文化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
  (七)开展面向教育系统的人员培训和成果宣传与转化。
  (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文化话语权,扩大中国文化世界影响力。
  (九)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五条 中心设在山东理工大学齐文化研究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一)各协同单位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可在协同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课程互选和人才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科学研究设备、技术标准等,开展全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中心项目应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有权利用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六)出席中心各类会议,参与中心的其他各类活动,并享有对中心工作的建议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一)协同单位应遵守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各项决议,维护中心合法权益,维护各合作单位共同利益。依法保护和使用中心知识产权。
  (二)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及物质保障的义务。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心项目、平台的申报和建设。
  (三)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专家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承担提供必要经费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四)如本单位性质、组织、资本、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等发生重大变更,有义务向中心理事会提出书面告知。
  (五)协同单位应向中心理事会、中心学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合适的理事和学术委员,并负有协助中心科研平台主任组建科研团队的义务。
  (六)履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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